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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志》 200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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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丰富和发展

邱新立   开通知网号
【摘要】: <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地方志工作的第一个中央层次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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