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宣告死亡制度体现了单向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关系人之利益规范理念,扩大了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利于对失踪人的利益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未辨识宣告死亡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中利益关系人的本质差异而对两者作出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宣告死亡制度所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权衡,在偏重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加强了对失踪人的利益之保护。尽管失踪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种类繁多,所涉利益关系复杂,但只能通过宣告死亡来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仅有财产继承关系。充分考虑宣告死亡对失踪人的继承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从而主要将失踪人的继承人纳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畴,并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宣告死亡时的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之顺位,符合我国宣告死亡规范的制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