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问题,也是衡量中国民法典进步与完善的主要标杆。中国民法现代化不是近代民法现代化的延续,而是发端于民法通则的独立历史进程,具有自主性和本土性,依据是中国社会的生活条件,标准是及时满足中国现实生活的需要。中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与人格权编在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上取得重大成就,也有一定的不足。其中,物权编实现了财产基本法的定位、提升了财产利用的地位、区分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构建了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纠正了物权的两大常识性错误。人格权编为人格权现代化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确立了人格与人格权分离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明确了人格权积极利用的属性、正确定位了人的主体价值。中国民法典仅仅是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中国民法学而言,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任重道远。